“加速奔跑”奏响新时代“最强音”******
心之所系,行之所至。面向未来,党员干部要以奋斗之姿昂首奋进,以拼搏状态接续赶考,加速奔跑在新时代的征途上,奔赴光荣与梦想的远征,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勇毅迈进。
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砥砺前行,以信仰引领前行。
回望波澜壮阔的党史长河,一代代共产党人在实践中探索,在奋斗中坚持,一路挥洒热情与汗水,一路拼搏奋进、勇往直前,以开拓进取的干劲、艰苦卓绝的努力开创新景、赢得胜利,在他们身上闪耀着艰苦奋斗的精神,他们对信仰的执着追求令人动容。眺望远方的路,壮阔的征程在脚下,崭新的蓝图铺展开来,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主动求索回应时代之问,以不懈努力扛起人民所托,以坚定的理想信念接续奋斗,主动应变、积极求变,用辛勤的付出和晶莹的汗水托举起更加美好的未来,用信仰凝聚起一往无前的奋斗势能,用奋斗去开创未来、书写辉煌。
以“众志成城”的姿态聚力向前,以团结战胜挑战。从塞罕坝的绿林奇迹到星辰大海之梦的成功实现,从奥运会的历史首创到乡村振兴的全面铺开,奋斗的道路上,有一张张坚韧不拔的面孔,有一双手勤勉作为的双手,凭借着团结一心的奋斗,我们共赴未来、共创美好,把力量凝结成“钢铁长城”,伟大成就背后凝结着几代人的奋斗和心血,“接力棒”在传承着,奔赴梦想的决心和信念在奋斗中凝聚着。新的征程上,广大党员干部要扛起新的使命,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一同奋斗,以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的恒心投身伟大事业,坚持“干”字当头冲锋向前,集中力量办成更多的大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团结奋斗中赢得新胜利。
以“挺膺担当”的姿态奉献为民,以初心汇聚力量。党员干部要锚定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形成攻坚克难、全力以赴的奋斗合力,扎根广袤乡村、服务基层一线,收集人民群众的“心愿清单”,将心愿逐一实现,将问题逐个化解,当好人民群众的“守护人”。要涵养拼搏进取的品格,将为民情怀融入到“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火热实践中,在苦干实干中践行岗位职责,在担当作为中回应群众呼声,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情怀托举起人民群众稳稳的幸福,用初心汇聚力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杨亚均)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